原创<br> 护国元勋蔡锷传奇之三十二:国权宪法( 四 )

在批评王宠惠主权在民观点的同时 , 蔡锷提出了其主权在国的主张 。 他认为 , 国家主权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 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 与国家如影随形 , 密不可分 , “无主权即无国家” 。 因此 , “主权之所在应属于国家 , 不应属于人民 。 ”在他看来,“国家之目的 , 在于为人民谋幸福;虽欲为人民谋幸福 , 必先为自己本体谋生存发达 。 使主权属于国家 , 则国家因谋自己之生存发达 , 可以敌国开战 , 而牺牲人民之生命;可以公用征收 , 而牺牲人民之财产 。 牺牲人民以巩固国家 , 即人民亦与有幸福焉 。 ”因此 , “欲谋人民之自由 , 须先谋国家之自由 , 欲谋个人之平等 , 须先谋国家之平等 。 国权为拥护人权之保障 。 ”

原创<br> 护国元勋蔡锷传奇之三十二:国权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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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锷以击椎生笔名发表的《读王君亮畴》

在全面阐述其主权在国的观点之后 , 蔡锷再次强调其国权主义宪法 , 并提出扩大总统的权力 , “宜以紧急命令、紧急财用权、解散议会权属之大总统 , 而任命国务总理及其他国务员 , 可不必规定” 。 他认为 , “紧急命令者 , 代法律之命令也 。 盖其事本应以法律规定 , 但当变生紧急 , 公共之安全不保 , 灾厄甚巨 , 又值两院闭会 , 不能召集各议员 , 若欲必拘守常例 , 先交国会议决 , 则惟有束手待毙而已 。 中国幅员之广 , 人民之众 , 唯免不发生此种危难;加以交通不便 , 呼应不灵 , 虽欲召集各议员而有所不能;苟不与大总统以发此种命令之权 , 于国利民福实所难保 。 ”因此 , 他建议民国宪法“直宜采普、日宪法之规定 , 曰:大总统为保持公共之安全及避其灾危 , 视为紧急必要 , 于两院闭会不能召集 , 得发不反于宪法代法律之命令 , 但于次会期必提出于国会 , 求其承诺;若不承诺 , 政府须公布其对于将来无效力” 。 同时 , 他还认为 , “紧急财用之权 , 其不可不归之大总统者 , 盖当紧急之时 , 既可宣告戒严 , 且可发代法律之命令 。 苟适值财政支绌 , 欲商之国会而国会且不能召集 , 欲遵预算而预算实不敷用 , 将坐以待毙乎?无是理也 。 惟以筹措权归之大总统 , 而后能得财用之活动 , 不至枯竭以死 。 其精神实与宣告戒严及发紧急命令之权相一贯 , 而为事实上所不可缺者 。 ”因此 , 他建议民国宪法“采用日本宪法之规定 , 曰:大总统为保全公共之安全 , 有紧急需用 , 因内外情形不能召集国会 , 得发命令为必要之处分;但应于次会期提出于国会 , 求其承诺” 。 对于总统解散议会权 , 蔡锷认为“在采责任内阁制者所必有之规定 。 何以故?以此制之结果 , 在议会有弹劾政府之权 , 即政府亦宜有解散议会之权 , 而后两权得其平均 , 互相钳制 , 则行政部不至压迫立法部 , 以肆专横;立法部不至阻碍行政部 , 以图破坏” 。 基于此 , 蔡锷主张在宪法中“宜规定一条曰:大总统于国家安宁幸福认为必要 , 得解散国会之一院或两院(采比利时宪法之规定);但解散后 , 须于三月内行[重]新选举 , 选举终结后二月内开会 。 又连类以书曰:大总统得令两院停止会议 , 但停止日期不得过十五日;一会期中 , 不得停止二次以上 。 且于第六十五条召集临时会之外 , 再规定一条曰:国会闭会中 , 各院议员过半数请求召集临时国会 , 大总统须为召集” 。 同时 , 蔡锷还提出 , “美国采无责任内阁制 , 政府与议会各于其权限内独树一帜 , 不相为谋 。 故议会不能弹劾政府于施行政治之后 , 无妨参与同意于总统用人之先 。 若既采责任内阁制 , 则议会对于政府之失败 , 质问之、弹劾之皆可 。 投不信任之票 , 及不议决政府之预算、决算案亦可 。 无论行何道 , 皆足以使其去位 。 其监督于行政后之方法亦正多途 , 而何必于用人之先 , 预为防范 , 致不能举责任内阁之实 。 ……故宪法之规定 , 宜曰:大总统任命文武官吏 , 而不附以何等之制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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