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商品的消费者一定受消法保护吗?专家答疑释惑(11)

而在司法实践中 , 对于是否应当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行为 , 一直存在较多争议 。 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法界定的消费者的范畴 , 已经成为审判实践中困扰审判人员的一大问题 。

2018年1月 , 地方媒体曾报道东莞市一起有关职业打假人的案件 , 结果是251宗索赔案件全部败诉 。 案情是:郭某向商家购买“鲜豆腐”一包 , 支付价款2元 。 因豆腐标示生产日期为4月22日 , 属于“早产” 。 郭某诉至法院 , 请求判令商家退还价款2元 。 同时 , 郭某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 , 为一千元”的规定 , 索赔1000元 。

一审判决认为 , 郭某要求退回2元价款的请求合法有理 , 予以支持 。 但郭某向6个商家10次购买相同类型的小额食品 , 并均以相同的理由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 , “可见 , 郭某购买案涉产品并非为消费 , 而是为了获取高额赔偿而进行的恶意购买 , 其购买性质应定性为营利 , 不应受到食品安全法的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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