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滇银行女支行长骗5800万 银行不赔两受害人吞黄连( 五 )

二审期间 , 被害人云南省农业机械总公司提出 , 本案一审遗漏犯罪主体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 , 被告人雷钫存在合同诈骗、吸收存款不入帐、违法发放贷款的数罪行为 , 一审法院未全面查清案件事实 , 未依法全面审查司法鉴定报告的合规、合法 , 请求二审法院重审案件 , 正确追究被告雷钫的数罪行为及银行违法经营的犯罪和民事责任 。

被害人云南教育基金会提出 , 云南教育基金会与海源北路支行于2011年就开始签订合同 , 并且前5份合同已付清了本金和收益 , 是2014年签订的最后两份合同没有归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750万元 , 因此雷钫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基金会资金的目的 , 雷钫的行为符合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的构成要件 。 一审判决认定雷钫冒用所在银行名义与云南教育基金会订立合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 因雷钫的身份是富滇银行海源北路支行行长 , 代表支行与云南教育基金会签订了《定期存款合同书》 , 并加盖了银行印章 , 海源北路支行应退还基金会与其签订合同的本金和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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