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滇银行女支行长骗5800万 银行不赔两受害人吞黄连( 三 )

原判认定:2011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 , 被告人雷钫在与云南教育基金会、云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昆明教育公益事业促进会、云南省流通行业协会、云南省农业机械总公司等五家单位签订合同的过程中 ,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 骗取上述五家单位资金后高利转借给云南呈贡德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 并以个人名义投资寻甸三月三海会寺极乐塔项目 , 造成五家单位损失共计人民币5825.58万元 。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雷钫有期徒刑十三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 同时判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 。

两被害人二审提出追究富滇银行违法经营、支行应退还本金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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