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滇银行女支行长骗5800万 银行不赔两受害人吞黄连( 四 )

一审宣判后 , 原审被告人雷钫上诉提出 , 三家基金会的理财都是基金会的领导授意她代为办理 , 财务人员也是明知的 , 前几年的本息都如期到帐 , 按约履行 , 只有最后一次没有兑现 。 省流通行业协会的理财前两次都还本付息了 。 农机公司的资金不存在欺骗 , 共签订过五份合同 , 前四份合同都已履行 , 按约归还了本息 , 最后一次借款未还 , 不能认定为诈骗 。 自己归案后已退还30万元 , 判决书未认定 。 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 有自首情节 。 另 , 农机公司的周金荣、流通协会的李朝荣、李华仙都是她提供的线索而被呈贡县检察院起诉 , 应认定为立功 。

雷钫的辩护人提出 , 上诉人雷钫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 其行为不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一是其与受害单位签订的合同 , 前几次都按约还本付息 , 只有最后一次出现无法归还的情况;二是上诉人收到受害单位资金后并未进入自己的个人帐户 , 而是直接转到德华企业集团帐户 , 收取高利息;三是上诉人在不能归还资金的情况下 , 是采取续签合同的方式将资金在“受骗单位”之间以新还旧 , 到国外躲避也并未携带资金;四是一审判决并未明确上诉人骗取财物的数额 , 只是明确了几家受害单位的损失为5825.22万元 , 但该款并不是上诉人骗取资金的具体数额 , 上诉人并未对这些资金“非法占有” 。 上诉人雷钫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几家受害单位明知资金是委托雷钫理财 , 转到德华集团公司帐户 , 并非在银行存款 , 上诉人并未隐瞒资金拆借的真相 。 另外 , 上诉人在侦查过程中已退还30万元 , 应视为退赔赃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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