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元不等于1点,小余额不知咋花…电影卡这些“坑”要小心了( 七 )

可认定这一条款无效

李凊认为 , “看购”电影卡以表格形式列出各影院消费价格 , “以UME成华店为例 , 2D最低20 , 3D最低35”的行为属于向消费者发出了真实、确切的意思表示 , 且商家未标明此价格的有效期限以及享有最低折扣的具体方式 , 可以推知最低价格即为表格中所列的价格 。

消费者基于对最低票价的认同购买了电影卡 , 双方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 , 但实际情况是 , 无论线上购买 , 还是现场购买 , 都是高于以上票价的 , 且查询当日所有电影、所有场次都无此低价 。 可见 , 商家涉嫌虚假宣传最低价 , 隐瞒消费者实际不能享受到最低价的真实情况 , 涉嫌欺诈消费者 。

同时 ,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 商家只披露最低价格 , 而不披露最高价格 , 涉嫌误导消费者 , 可能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 。 高槐也认为 , 电影卡以表格的形式列举了相关影院资源 , 并在表中承诺了使用电影卡能够享受到的低价优惠 , 但是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一次能够达到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格 , 可以看出该项内容应属于虚假信息 。 “具体以在线选座或者影院公示为准” , 该条款是在低价优惠承诺的基础上 , 排除了合同依法应担负的责任 , 实质上是提出了一个不负责任的承诺 , 可以认定该条款无效 。

余额不足以购买电影票

可要求经营者退还

李凊认为 , 消费者通过用现金充值电影卡 , 属于预付款消费 。 此时 , 充值的现金已由消费者支付给了经营者 , 经营者占有了消费者充值的现金 , 也享有消费者充值现金的所有权 。 同时 , 消费者对经营者享有了充值现金的债权 。 在电影卡余额不足以购买电影票时 , 经营者既不同意退余额 , 也不同意消费电影卡的余额 , 就是限制消费者行使债权 , 是不合理的限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属于格式条款(霸王条款) , 该条款当属无效 。 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退还无法消费的余额 , 或者要求经营者允许消费者充值等于扣除余额的票面价值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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