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丰生化副董事长王宇3400万元内幕交易 遭罚没720万(16)

(2)在2016年6月20日内幕信息形成之后 , 王宇放任“华宝信托-天高资本12号”证券账户继续买入“*ST蓝丰” 。 2016年6月29日至7月27日 , 该证券账户累计买入“*ST蓝丰”1,365,701股、金额20,152,830.65元 。 涉案股票已卖出 , 实际获利1,965,545.83元 。

上述两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 , 合计买入“*ST蓝丰”2,320,701股 , 成交金额34,135,145.42元 , 实际获利合计3,624,485.32 元 。

上述违法事实 , 有蓝丰生化公告、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相关信托合同、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交易所提供数据等证据证明 , 足以认定 。

王宇在持有蓝丰生化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10%时 , 未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 且在限制期内继续增持股票 , 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条所述违法行为;王宇作为持有蓝丰生化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 其实际控制的“华宝信托-天高资本12号”和“兴业期货-智选1号”对应的证券账户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ST蓝丰” , 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短线交易行为;王宇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 , 放任其控制的“兴业期货-智选1号”和“华宝信托-天高资本12号”证券账户买入“*ST蓝丰”的行为 , 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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