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频繁跳槽有多少恶意,当审慎判定(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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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期限 。 服务期限内劳动者若辞职跳槽 , 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

比如《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等劳动者的就业限制或禁止义务 。 据此 , 用人单位为保护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其它商业利益等 , 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合同中约定上述劳动者在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 在一定的范围、地域、期限内 , 不得再到相关职业任职、生产经营相关产品、从事相关业务 。 劳动者违背就业限制或禁止义务 ,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违反法律以及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的频繁跳槽当然是失信行为 , 理应受到征信机制的约束甚至惩戒 , 但对于劳动者不受法律或劳动合同约束的辞职跳槽行为进行征信约束 , 则可能影响劳动者的正常就业流动 , 干预劳动者的就业选择 。 评判跳槽行为的标准只能是法律和契约 , 只要跳槽行为符合法律和契约 , 频繁的跳槽也不宜定义为恶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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