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延青: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双重标准的又一次例证( 二 )

一、“协助和访问法”规定了什么

1、适用对象

“协助和访问法”适用于“指定通信提供者”("Designated Communications Providers") 。 根据条文 , 几乎任何从事通信服务相关的组织或个人 , 都可落入“指定通信提供者”的范畴之内 。 具体来说 , 包括:

1) “通信服务”提供者(carriage services) , 具体包括传统电信服务和互联网连接服务(包括基础网络运营和互联网接入)的提供者;

2) “电子服务”(electronic services)提供者 , 即互联网通信服务提供者 。 所覆盖的领域包括“网站、聊天室、通信应用、云和网站托管、点对点分享平台、电邮分发列表”等 , 且在澳大利亚境内有一到多位终端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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