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延青:澳大利亚“协助和访问法”—— 双重标准的又一次例证( 三 )

3) 与上述“通信服务”和“电子服务”相连接的软件的开发者和提供者;

4) 为“通信服务”和“电子服务”的开展提供“便利或协助性质”的服务的提供者;

5) 制造、提供、安装、运维、运营用于电信网络(telecommunications network)的设备(facility)的组织或个人 。 设备是指电信网络基础设施的任何部分 , 或者电信网络所使用的 , 或与电信网络相连接的“线路、仪器、装置、塔台、天线杆、天线、隧道、管道、洞、坑、杆等结构或物件”;

6) 制造或提供面向消费者所使用设备的组织或个人 。 设备包括手机、路由、计算装置 , 还包括手机零部件(包括电路板、SIMs卡、存储器等)的制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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