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商标法、消防法、车船税法等八部法律(18)
(二)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技术作为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在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 , 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转让技术 。 ”
(三)将第七十二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 , 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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