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商标法、消防法、车船税法等八部法律(15)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 ,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 , 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增加一条 , 作为第三十二条:“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 ,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 , 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 , 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 , 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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