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商标法、消防法、车船税法等八部法律(13)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 , 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 ,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 , 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 , 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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