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商标法、消防法、车船税法等八部法律(12)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 ”
(六)将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 , 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 , 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 ”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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