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商标法、消防法、车船税法等八部法律( 九 )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将第三项改为第二项 , 修改为:“(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 , 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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