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商标法、消防法、车船税法等八部法律( 十 )

第三条增加一项 , 作为第四项:“(四)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专用船舶” 。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 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 , 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 , 应当予以驳回 。 ”

(二)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 不得接受其委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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