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商标法、消防法、车船税法等八部法律(14)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 ,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 ”

(二)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 , 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 , 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情节严重的 , 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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