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商标法、消防法、车船税法等八部法律(17)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 ,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 , 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 ,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 , 应当公开 。 未经申请人同意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 , 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 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 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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