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犯罪具有“组织化”犯罪特征

“套路贷”犯罪具有“组织化”犯罪特征

日前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 , “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以借贷之名 , 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等相关协议 , 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 并借助诉讼或暴力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 为加强对“套路贷”犯罪的判别 , 《意见》还进一步指出了以假借贷之名、制造虚假走账手续、故意违约或肆意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五种行为 。 该类犯罪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 , 还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 , 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 鉴于“套路贷”犯罪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 笔者认为 , 须从该类犯罪“有组织化”的重要特征入手 , 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套路贷”犯罪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