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犯罪具有“组织化”犯罪特征(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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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上看 , “套路贷”犯罪符合国际公约关于认定有组织性犯罪的特征 。 鉴于有组织犯罪特别的历史背景、独特的发展规律、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国际组织很早对其予以关注并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 。 联合国于2000年4月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有组织犯罪的认定、国际协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 并对“有组织犯罪”作出了指引性解释 , 即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等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 , 由三人以上组成的 , 形成组织结构 , 在一定时期内存在连续实施犯罪 。 欧盟委员会与欧洲警察组织在1998年制定的“欧盟司法与内务委员会共同行动方案”的基础上 , 于2001年联合进一步明确了有组织犯罪必备的4个特征 , 即有两人以上的组织成员;涉及多个犯罪行为且持续存在;实施了严重的犯罪行为;以获得经济利益等为目的 , 也即管理性、暴力性、持续性、获利性特征 。 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 , 也都通过立法或者国家议会等 , 结合本国实际 , 制定了对有组织犯罪进行认定和处置的刑事法律规范 。 如 , 美国1970年制定的《联邦有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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