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犯罪具有“组织化”犯罪特征( 二 )

“套路贷”犯罪的实践表象

从司法实践来看 , “套路贷”犯罪特征主要有以下五方面:一是主观上主要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性利益为目的 。 犯罪分子以较小的资金投入获取巨额经济性利益 , 或者以偿债要挟被害人参与“套路贷”犯罪 , 还有以偿债胁迫女性被害人从事色情行业 。 二是参与犯罪的主体系团伙犯罪 , 且涉案人员众多 。 既有“理财型”公司的老板 , 又有聘用的从业人员 , 还有合作的中介公司、社会专业讨账组织等 。 三是犯罪手段多样 , 专业化分工、流程化特征明显 , 危害后果严重 。 犯罪前期通常以理财公司开展金融借贷业务为幌子 , 通过有计划的分工合作 , 分别由不同的犯罪分子分阶段实施物色被害人选、诱骗签订合同、制造违约、借新贷还旧贷、制造银行流水等行为 , 达到做实虚高债务的目的 。 犯罪后期主要以殴打、威胁、胁迫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乃至整个家庭偿债 , 占有被害人巨额财产 。 四是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被害人对象不特定 。 五是侵犯的法益叠加 , 既有侵犯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名誉权的行为 , 又有侵犯社会管理秩序法益、金融健康秩序法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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