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犯罪具有“组织化”犯罪特征( 六 )

犯罪规制法》 。 从国际立法及国外刑法理论来看 , “套路贷”犯罪所表现出来的情形均符合有组织犯罪的特征 。 具体而言 , 其以企业开展借贷业务为由 , 经过周密计划、分工实施 , 并通过暴力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付非正当巨额财产性权益 。 其所表现出来的周密安排、有目的、有组织、有分工、有手段的特征与有组织犯罪的内涵具有同质性 。

从司法实践看 , 当前 , “套路贷”犯罪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的毒瘤 , 因其“民事借贷”的迷惑性、借款手续的规范性、暴力性手段的隐蔽性、组织分工的复杂性 , 将其按照普通的刑事罪名来进行刑事规制 , 已经不能实现有效惩罚犯罪、有力保护被害人的目的 。 司法实践中 , 因为一些犯罪因其引诱、欺骗被害人借款 , 蓄意违约 , 虚走银行流水记录 , 威胁、殴打等行为分别由不同的人员在不同阶段配合完成 , 一些事中的帮助犯对组织者的犯意未必清楚 , 导致对一些犯罪分子不能绳之以法 。 如实践中发生的一些犯罪分子因多次参与“套路贷”犯罪 , 但屡次被拘后因罪证不足释放后 , 而又屡次作案的怪象 。 还有些“套路贷”犯罪公司的股东 , 因其没有直接参与具体的犯罪行为 , 虽然获取了巨额利益 , 但因缺乏客观行为 , 也很难对其定罪处罚 。 由于当前刑事侦查措施配置不足 , “套路贷”犯罪的隐蔽性、组织性、分工性、链条性等 , 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的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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