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犯罪具有“组织化”犯罪特征( 三 )

“套路贷”犯罪的司法认定困惑

一是该类犯罪属于一罪还是数罪 。 “套路贷”犯罪侵害的法益种类较多 , 触犯的罪名也多 , 如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诽谤罪等罪名 。 《意见》为解决“套路贷”犯罪的多个行为的罪数认定问题 , 第4条规定了实施“套路贷”犯罪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的 ,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罪来处理 。 由此 , 司法实践中就需要判断其应按照数个犯罪来认定还是将整个犯罪行为作为一个罪名来认定 。

二是能否作为共同犯罪来认定 。 “套路贷”犯罪需要多人分别在不同环节配合完成 , 其目的和手段触犯不同的罪名 , 对“套路贷”行为进行整体评价 , 还是分别按照犯罪阶段、环节的行为单独评价 , 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有争议 。 《意见》第5条第2款规定了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并在第3款进一步规定了可以推定其主观明知的认定标准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