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犯罪具有“组织化”犯罪特征( 四 )

三是如何认定其犯罪形态 。 刑法通说认为 ,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要件 。 “套路贷”是主要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侵财类犯罪行为 , 为了实现这个目的 , 需要采取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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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行为来帮助完成 。 实践中 , 当占有他人财产还没有完成 , 但其阶段性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前提下 , 如何认定其主观目的支配下犯罪的形态存有较大争议 。 《意见》第6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套路贷” , 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 , 可以根据相关罪名所涉及法律规定来进行认定 , 据此 , 涉及“套路贷”的所有犯罪行为 , 符合犯罪未遂标准的 , 都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

应把“套路贷”犯罪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从刑法及《意见》的规定来看 , 笔者认为 , “套路贷”犯罪既不属于单罪名 , 也不属于类罪名 , 而是多个罪名的叠加和耦合 , 是一种团伙性、计划性、暴力性的侵财类犯罪 , 本质上属于有组织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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