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敲诈勒索的“民间讼师”(11)

因敲诈勒索获刑

王淑珍没想到 , 杨毅刚派人将10万元钱送到程津福手中后一个半月 , 他便向河津市城区中心派出所报案 , 称遭到敲诈勒索 。 第二天 , 王淑珍和程津福分别被警察从家中带走 , 刑事拘留 , 并于2017年7月21日被逮捕 。

后来 , 王淑珍的一审辩护律师张晋宏提出 , 她数年间多次控告本地公检法工作人员 , 河津司法机关应当回避 , 本案转由运城市芮城县检察院公诉、芮城县法院审理 。

2018年8月 , 芮城县检察院以4起敲诈勒索罪和21起非法经营罪对王淑珍提起公诉 。 敲诈勒索罪事实包括2014年高全生通过法官王军转给王淑珍的40万元;2014年王淑珍向刘斌武收取的3.6万代理费;2015年和2018年分别从吕武荣、杨毅刚处各收取的10万元 。 非法经营罪主要指她以公民代理身份收取的26.6万费用 。 程津福被诉参与两起敲诈勒索、8起非法经营 。

针对非法经营罪 , 张晋宏在法庭上表示 , 王淑珍并未非法牟利 , 只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收取了一定的办案费用 , 未冒充律师 , 也未扰乱市场秩序 , 其行为无法构成非法经营 。

在敲诈勒索的问题上 , 王淑珍表示自己从未主动向杨毅刚、马保民索取钱财 , 亓加良的40万赔偿款是在法官调解下得到的 。 她说 , “我没有敲诈任何人 , 也没有敲诈勒索 , 是合法的公民代理 。 ”

2019年2月27日 , 芮城县法院对王淑珍案做出一审判决 , 4起敲诈勒索罪全部成立 , 但非法经营罪不成立 。 王淑珍因此被判有期徒刑12年 , 程津福因参与两起敲诈勒索获刑5年6个月 。

判决书中写道:“被告人王淑珍、程津福借代理案件之机 , 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 , 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占为己有 , 达到非法占有之目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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