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丝四宗违法报告掺假 投行安信证券诚信抹黑(32)

(三)针对廖政宗、李凉凉提出的申辩意见 , 我局认为 , 第一 , 关联交易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系廖政宗直接决策、组织、实施 , 李凉凉知悉并为该关联交易提供银行账户 , 二人均既未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流程提请三维丝审议 , 也未在审议三维丝2016年半年度报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中提出异议 , 并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 不符合免责条件 。 第二 , 李凉凉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虽不分管公司财务工作 , 但也应当尽到与其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相当的注意义务 , 且我局在确定各责任人责任及处罚幅度时已充分考虑其职务分工、专业背景、勤勉尽责情况等相关因素 , 明确区分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和其申辩内容来看 , 不足以证明其对三维丝信息披露事项尽到了必要、合理的监督 , 因此不能免除其未勤勉尽责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 。

(四)针对刘明辉、朱利民提出的申辩意见 , 我局认为:第一 , 综合考虑三维丝2016年年报披露时齐星电力财务状况、项目应收款项回款情况等因素 , 三维丝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事实成立 。 第二 , 上市公司重要会计差错 , 均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 “三维丝公司一贯的会计政策是对会计数据不会因会计政策变更或差错而追溯调整”的申辩显然有悖于企业会计准则 。 第三 , 申辩人与我局、三维丝之间的复议、诉讼等程序 , 并非本案行政处罚程序中止的法定事由 。 综上 , 刘明辉、朱利民申辩意见 , 与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本案事实明显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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