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丝四宗违法报告掺假 投行安信证券诚信抹黑(34)

综上 , 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信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我局决定:

一、对三维丝给予警告 , 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廖政宗、罗祥波给予警告 , 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刘明辉、张永丰、朱利民和王荣聪给予警告 , 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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