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丝四宗违法报告掺假 投行安信证券诚信抹黑(33)

(五)针对王荣聪提出的申辩意见 , 我局认为:第一 , 其作为三维丝董事会秘书、董事、副总经理 , 应当主动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 不分管、不知情、不参与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 第二 , 其在任职期间 , 虽在有关会议、邮件中针对公司规范运作问题进行过提醒 , 但均属一般性履职 , 并未有其他进一步积极有效的举措 , 不能说明其没有过错 , 已尽勤勉尽责义务 。 第三 , 配合调查并按要求整改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 不属于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 。 第四 , 其他案件情况与本案无关 , 且与本案有较大区别 , 至于处罚幅度 , 我局已充分考虑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

(六)针对陈锡良提出的申辩意见 , 我局认为:陈锡良自2015年起担任三维丝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 其较长的任期、专业的背景与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务为其发现涉案违法事实提供了较大的便利条件 , 陈锡良本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 , 却未能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履行职责 , 预防、发现和阻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 , 未达到勤勉尽责的要求 , 应对三维丝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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