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丝四宗违法报告掺假 投行安信证券诚信抹黑(30)

罗祥波在申辩意见中提出:第一 , 本案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 系廖政宗个人蓄意操纵及隐瞒 , 其事先无法控制且未参与 , 事后立即勒令整改 , 其事先不能及事后积极应对行为已符合勤勉尽责及审慎义务的要求 。 第二 , 本案未及时确认投资收益导致重大会计差错事项 , 系公司主动自查发现 , 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更正前后净利润数据未发生盈亏性质和方向变化 , 只是数量上的变化 , 发生会计差错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有待提高 , 不存在利用会计差错操纵业绩的主观故意;作为非会计专业人员 , 在其正常履职的能力范围内实难发现前述会计差错;2017年6月8日公司披露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时 , 其已不再担任三维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不应负有此次会计差错的个人责任 。

陈锡良在申辩意见中提出:第一 , 本案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 系廖政宗个人原因导致 , 其事先无法控制且未参与 , 其事先不能及事后积极应对行为已符合勤勉尽责及审慎义务的要求 。 第二 , 本案因未及时确认投资收益导致的重大会计差错事项 , 系公司主动自查发现 , 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更正前后净利润数据未发生盈亏性质和方向变化 , 只是数量上的变化 , 发生会计差错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有待提高 , 其作为独立董事 , 无法主导及参与公司具体会计核算 , 也不存在利用或隐瞒会计差错以操纵业绩的主观故意 。 第三 , 关于三维丝2016年年报虚假记载问题 , 由于齐星事件涉及内容复杂 , 牵涉范围较广 , 在年报审议时所获取的信息仍存在诸多不全面、不确定的情况;作为董事 , 其出于对会计师审计结果的尊重 , 同意将含有会计师无法发表意见的年报完整披露;公司及董事会在获悉齐星项目更多确定因素后 , 于2018年4月3日主动及时作出了更正并予以披露 。 第四 , 其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 , 一直倡导并监督公司依法经营、合规发展 , 尽力维护公司利益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 案发前就加强对子公司管控 , 应收账款管理、成立齐星项目讨债工作组等事项 , 三番五次要求管理层予以重视 , 已勤勉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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