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丝四宗违法报告掺假 投行安信证券诚信抹黑(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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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复核 , 我局认为:

(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法负有保证义务 , 应当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 , 应当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 , 主动了解并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 独立作出判断 。 本案中 , 部分申辩人提出的未参与 , 不知情 , 不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任职时间短 , 相信专业机构及人员的意见 , 其他主体专业水平不足、责任心不强 , 事后积极配合整改等申辩意见均非法定免责事由 , 且本案在确定各责任人的处罚幅度时已充分考虑上述因素 。 罗祥波、张煜等责任人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

(二)针对部分申辩人提出的因罗祥波霸占公司经营场所及公章等资料 , 导致无法履行职责的申辩意见 , 我局认为:第一 , 前述三维丝控制权之争发生在2016年11月后 , 晚于三维丝关联交易、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及时确认投资收益等事项形成之日 , 未对申辩人针对上述事项信息披露履行职责造成影响 。 第二 , 三维丝2016年年报披露违法之事项 , 主要在于违法确认齐星电力项目销售收入 , 而根据在案证据显示 , 三维丝控制权之争并未对申辩人就上述事项履职造成实质影响 , 如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沟通阶段曾明确表示相关收入不满足确认条件并指出具体理由 , 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知晓或应当知晓 , 部分申辩人甚至亲自前往邹平县了解齐星项目有关情况 。 第三 , 作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应当为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服务 , 独立作出适当判断 , 如果申辩人认为2016年年报披露时缺乏勤勉尽责所需之必备条件 , 无论是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来看 , 还是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角度来看 , 都应当审慎作出相关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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