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是非之争何时了(11)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原审委会委员王范武认为 , 消法实施二十多年 ,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 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未做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人民战争”的势态 。

针对一些学者提出的“职业打假人”为了经济利益打假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观点 , 王范武指出 , 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与职业打假是不同性质 , 不同层面的问题 。 一个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 , 欺诈消费者、毒化社会风气、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问题;一个是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 , 只是利用了法律制度 , 既打假又挣钱 。 以君子的眼光看 , 至多是目的不太纯粹 。 换个角度看这个问题——打假人发现的是不是假?法律规定的三倍、十倍赔付是不是一个鼓励消费者打假、许可通过打假获得经济利益的制度?如果是 , 又怎么能得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结论呢?面对目前社会无处不在令人深恶痛绝的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 职业打假人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对不法经营者有一定的威慑 , 对行政管理机关也能起到督促作用 。 在他们获取经济利益的同时 , 客观上对维护普通消费者的利益也有积极意义 。 认为追求经济利益打假就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 这从理论上和社会效果上都值得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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