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是非之争何时了( 七 )

2018年7月 , 韩付坤在青岛市多美好批发超市先后购买12瓶进口红酒 , 发现均未粘贴中文标签 , 遂以多美好明知销售的红酒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 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将超市诉至法院 。 一审法院认定 , 原告韩付坤购买红酒的目的是为了营利 , 不属于消费者 , 原告明知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 , 因而不会对其造成误导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进行交易 , 驳回原告韩付坤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

韩付坤不服一审判决 , 上诉至青岛市中级法院 。 青岛中院最终支持了韩付坤要求十倍惩罚赔偿金的诉求 。 在该案的判决书中 , 法官对知假买假案件审理中一直争论不休的几个焦点问题做了详尽阐释——

关于职业打假者是不是消费者的问题 。 本院认为 , 判断消费者的标准 , 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 , 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 , 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 , 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费者;消费者打假多少次就能转变为职业打假者 , 难以给出这样的标准;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 表明法律支持打假 , 打一次假是好事 , 打十次假不可能变成坏事……打假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获利 , 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 , 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 , 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 。 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 , 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 , 否定的非法利益 , 制假、售假获取的是非法利益 , 打假获取的是合法利益 , 为了获取合法利益 , 无可厚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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