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是非之争何时了(12)

“各地在审理职业打假案件时司法尺度不统一 , 与法条的表述有一定关系 。 ”王范武指出 , 现行的消法第2条很容易产生歧义 , 建议用排除法 , 表述为:“为生产经营的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 , 不受本法调整” 。 此外 , 在修改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法律时 , 应将相关条文里涉及经营者的“明知”二字删除 。 因为在消费纠纷案件中消费者根本无力证明经营者是否明知 , 法官在判断经营者是否明知上也有困难 。 因此 , 适用消法的消费纠纷案件要根据案件的特性 , 对经营者是否明知的判断标准要降低:只要经营者有经营商品或服务的资格 , 就应该推定其完全了解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各方面知识 , 责任和义务 。 这时经营者的状态就是“明知” , 无需证明 。 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是特别法 , 只强调保护消费者——绝对弱者的合法权益 , 严格经营者的责任、加重他的义务是保证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条件 。 不应给经营者“不明知”的借口推卸责任 。 经营者销售的商品 , 提供的服务只要有假、有缺陷或瑕疵 , 又没有事前告知消费者 , 就应认定是明知而故意为之 , 构成欺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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