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鹤臣众筹事件后:医患熔炉中的大病众“愁”(11)

《慈善法》约束的是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 , 同时规定 , 慈善组织在募捐活动中要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 , 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 同时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

但在个人求助中 , 根据2017年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的《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 , 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 ,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 , 信息发布方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 , 告知公众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 , 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

这意思是 , 大病众筹中 , 发起人才是信息真实性的主要负责人 。

谁来管管他们?

虽然众筹中的信息真实性主要由发起人负责 , 但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莫开伟认为 , 众筹平台不能这么将全部责任都一干二净地推给公众对个人众筹信息真实性来进行鉴别 。

“由于信息不对称因素 , 公众是无法对个人众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甄别 , 如果将个人众筹信息真实性鉴别全部交由公众个人 , 那是不负责任的表现 , 也是政府不作为的表现 。 ”

在《平台革命:改变世界的商业模式》中 , 作者也认为 , 平台型公司可以自由运营 , 但必须给予大众数据获取权限 , 以便消费者和监管者要求相应人员和平台在事后为其行为负责 。

迄今为止 , 国内主要的几家大病众筹平台都在竞争态势下取消了手续费 , 但严格意义上说 , 平台的运营主体都是商业公司 , 并正在形成新的商业模式——在众筹过程中将捐助者引流到互助计划和保险业务中去 , 从而形成资金池或开展保险和集市产品销售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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