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网络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安全评估(14)

第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关于个人信息出境安全风险及安全保障措施分析报告应当至少包括:

(一)网络运营者和接收者的背景、规模、业务、财务、信誉、网络安全能力等 。

(二)个人信息出境计划 , 包括持续时间、涉及的个人信息主体数量、向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规模、个人信息出境后是否会再向第三方传输等 。

(三)个人信息出境风险分析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措施 。

第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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