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网络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安全评估(15)
第十九条 我国参与的或者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议等对个人信息出境有明确规定的 , 适用其规定 , 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
第二十条 境外机构经营活动中 , 通过互联网等收集境内用户个人信息 , 应当在境内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机构履行本办法中网络运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运营者 , 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
(二)个人信息 , 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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