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网络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安全评估(13)
第十六条 合同应当明确接收者不得将接收到的个人信息传输给第三方 , 除非满足以下条件:
(一)网络运营者已经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信、信函、传真等方式将个人信息传输给第三方的目的、第三方的身份和国别 , 以及传输的个人信息类型、第三方保留时限等通知个人信息主体 。
(二)接收者承诺在个人信息主体请求停止向第三方传输时 , 停止传输并要求第三方销毁已经接收到的个人信息 。
(三)涉及到个人敏感信息时 , 已征得个人信息主体同意 。
(四)因向第三方传输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带来损害时 , 网络运营者同意先行承担赔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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