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网络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安全评估( 十 )

第十三条 网络运营者与个人信息接收者签订的合同或者其他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统称合同) , 应当明确:

(一)个人信息出境的目的、类型、保存时限 。

(二)个人信息主体是合同中涉及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条款的受益人 。

(三)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 , 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网络运营者或者接收者或者双方索赔 , 网络运营者或者接收者应当予以赔偿 , 除非证明没有责任 。

(四)接收者所在国家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时 , 应当终止合同 , 或者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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