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网络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安全评估( 七 )
网络运营者对省级网信部门的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结论存在异议的 , 可以向国家网信部门提出申诉 。
第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个人信息出境记录并且至少保存5年 , 记录包括:
(一)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日期时间 。
(二)接收者的身份 , 包括但不限于接收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
(三)向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的类型及数量、敏感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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