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条款首修:欲破"连坐"难题 谁侵权谁担责( 九 )
杨立新解读说 , 上述规定意在强调职能机关的主管责任 , 确定了高空抛物共同赔偿的“前置调查程序” , 如果有关机关穷尽手段仍然查不清加害人 , 才到共同补偿环节 。 也就是说 , “查不出来 , 才是民事问题” 。
三审稿对87条还有三处补充完善:强调侵权人的过错责任 , 谁侵权谁担责 , 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追偿权 , 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 , 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 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 ,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 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对于三审稿的上述修改 , 不少法学者认为厘清了高空抛物相关各方的责任 , 不过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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