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教师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可视情况要求学生面壁(12)

学校可以结合本校实际 , 在校规校纪中规定本规则之外的其他适当教育惩戒措施 , 但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 , 并听取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以及专家的意见;有条件的 , 可以组织听证 。

第十一条 (校规执行)学校校规校纪应当公布 , 未经公布的不得执行 。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以及其他适当方式 , 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 。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 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 负责讨论确定可采取的教育惩戒措施 , 监督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实施 , 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

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八条所列教育惩戒措施的 , 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 必要的应当举行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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