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教师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发布:可视情况要求学生面壁(13)

第十二条 (帮教措施)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 , 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帮扶 , 注重惩戒与教育效果的统一 。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 , 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 , 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学生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司法以及心理、社会工作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 , 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专门的辅导、矫治 。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构成犯罪但未受刑事处罚的学生 , 学校应当依法协同、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管教、帮扶 , 并要求家长予以配合 。

第十三条 (禁止情形)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 , 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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