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个税汇算清缴事项征求意见:三种情形不用办,两种需要办(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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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 进一步落实好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 合理有序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制度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 现就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 2019年度终了后 , 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 , 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 , 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 , 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 , 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 , 得出本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 , 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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