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泰快评 | 科创板最新非公开转让细则新鲜出炉,一文读懂八大核心点( 四 )
(一)不少于1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不少于5家证券公司 。
证券公司确定询价对象时 , 应当就相关机构投资者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进行核查 。 相关机构投资者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以及股东、证券公司设定的其他条件的 , 证券公司不得将其确定为询价对象 。
参与非公开转让的股东 ,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证券公司指定询价对象 , 不得干预证券公司根据事先约定的条件确定询价对象 。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向确定的询价对象发送认购邀请书 ,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拟转让股份的股东名称及转让股份的数量;
(二)参与转让的投资者条件;
(三)报价要素、要求及截止时间;
(四)转让价格下限及转让价格、对象及数量确定方式;
(五)其他事项 。
认购邀请书发出至报价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个交易日 。
认购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次转让的价格下限 , 且不得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20个交易日科创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70% 。
第十四条
认购邀请书发出后 , 证券公司应当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 , 接收询价对象提交的认购报价表 。
认购邀请书约定的认购期间届满前 , 已提交报价的询价对象可以撤回报价 。
询价对象应当在认购报价表中 , 承诺将按照认购邀请书载明方式确定的转让结果 , 认购相关股份 。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询价对象提交的有效认购 。
本细则所称有效认购 , 是指符合认购邀请书规定要求的认购 。 不符合要求的认购报价 , 证券公司应当予以剔除 , 并告知询价对象 。
第十六条
认购报价结束后 , 证券公司应当对有效认购进行累计统计 , 依次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转让价格 , 初步确定受让方及转让数量 , 并通知参与转让的股东 。
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等于或者超过拟转让股份总数的 , 证券公司应当将有效认购股份数量达到拟转让股份总数时对应的最低报价 , 确定为转让价格 。
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拟转让股份总数的 , 证券公司应当将全部有效认购中的最低报价 , 确定为转让价格 , 并按照有效认购股份总数与拟转让股份总数的比例 , 确定参与转让股东的股份转让数量 , 各股东的转让比例应当相同 。
询价对象累计有效认购股份总数少于拟转让股份总数的 , 证券公司可以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 , 根据有效认购报价高低 , 依次询问询价对象是否以依照前款确定的转让价格追加认购 , 并相应追加转让数量 。 询价对象均放弃追加认购或者追加后认购仍不足的 ,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实际认购情况确定受让方与转让数量 。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依照前条规定确定转让价格的 , 参与转让的股东应当进行转让 。
因受让方未履行认购义务 , 导致有效认购股份数量少于拟转让股份总数的 , 参照前条第四款执行 。
第十八条
非公开转让实施完毕前 , 参与转让的股东发生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 , 应当立即通知证券公司 , 证券公司应当将相关股份从拟转让股份中剔除 。
非公开转让结果确定前 , 发生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 , 参与转让的相关股东应当立即通知证券公司 , 证券公司应当将相关股份从拟转让股份中剔除 。
第十九条
最终转让结果确定后 , 出让方及受让方应当向本所提交股份非公开转让申报 , 并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 具体事宜由本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另行规定 。
第二十条
受让方通过非公开转让受让的股份 , 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股份不属于《减持细则》规定的特定股份 , 不适用特定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
前款规定的不得转让期限届满后 , 持股5%以上的受让方卖出所受让股份的 , 适用《减持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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