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泰快评 | 科创板最新非公开转让细则新鲜出炉,一文读懂八大核心点( 五 )


受让方应当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5个交易日通过科创公司在本所网站披露提示性公告 , 披露其可以卖出有关股份的数量 。

第四章非公开转让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参与非公开转让的股东、证券公司及科创公司 , 在非公开转让过程中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相关信息 , 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第二十二条
股东实施非公开转让的 , 应当及时通知科创公司 , 并通过科创公司在本所网站披露非公开转让意向书 , 载明拟转让股份的股东名称、拟转让股份数量 。 多个股东同时实施非公开转让的 , 可以合并披露 。

第二十三条 认购邀请书发出当日 , 参与转让的股东应当按照本所规定 , 通过科创公司在本所网站披露包含下列内容的非公开转让计划公告:
(一)拟转让股份的股东名称;
(二)拟转让股份的数量;
(三)股东进行转让的原因;
(四)拟转让股份权属清晰 , 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情形的声明;
(五)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为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转让价格确定方式与转让价格下限;
(七)受让方后续减持的要求;
(八)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
多个股东参与转让的 , 可以合并披露前款规定的内容 。
证券公司及其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拟参与非公开转让的股东出具的核查意见及法律意见书 , 应当作为非公开转让计划的附件一并披露 。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非公开转让的 , 应当在通过科创公司披露非公开转让计划公告时 , 同步披露包括下列内容的提示性公告:
(一)是否存在《上市规则》第八章第二节规定的应当披露的经营风险;
(二)是否存在可能导致科创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
为非公开转让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就前款规定的披露事项发表意见并披露 。

第二十五条 非公开转让股份变更登记完成后3个交易日内 , 参与转让的股东应当按照本所规定 , 通过科创公司在本所网站披露包含下列内容的非公开转让情况报告书:
(一)转让股东名称、转让原因及数量;
(二)受让方名称、受让数量、受让后持股比例及限售安排;
(三)本次转让价格及询价对象的报价、获配情况;
(四)转让前后科创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及变化情况;
(五)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
参与转让的股东放弃转让的 , 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原因 。 多个股东参与转让的 , 可以合并披露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就本次非公开转让出具合规报告 , 就参与转让的股东及受让方是否符合本细则要求 , 本次转让的询价、转让过程与结果是否公平、公正 , 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等发表意见 。
证券公司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对询价过程进行见证 , 对询价对象资质、询价、定价、转让、股份过户、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事项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 出具见证法律意见书 。
证券公司出具的合规报告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 应当作为非公开转让情况报告书的附件予以披露 。

第二十七条 为非公开转让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应当制作并妥善保存工作底稿 , 供监管备查 ,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7年 。
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为履行非公开转让相关职责所开展的主要工作 , 并作为出具相关意见或者报告的基础 。

第五章向股东配售

第二十八条 股东单独或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达到科创公司股份总数5%的 , 可以采取向公司现有其他股东配售的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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