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君,地理标志产品,驰名商标」警惕地理标志保护重蹈驰名商标的覆辙( 三 )


根据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 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 ,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 这个改革方案提出 , 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等整合 , 归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 , 这为结束长期以来我国地理标志工作多头管理的状态提供了一个契机 。
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提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设的知识产权保护司 , 将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等“官方标志”的相关保护工作 。
这里所谓的“原产地地理标志”官方标志 , 显然并不是《商标法》规定的地理标志本身 , 而应该是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年)中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中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
2019年10月16日 ,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关于“统一地理标志认定”的原则 , 确定了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 , 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 , 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 。
从这个公告可以看出:
第一 , 无论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还是《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中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 都将废止 , 但是 , 农业部管理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特有标志是否一并被废止 , 还不确定 。 因为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似乎并不存在所谓的“统一地理标志认定”原则 , 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职责在这次机构改革中也没有变化 ,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这个公告是否可以废止农业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 笔者存疑 。
第二 , 原来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改名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 但笔者不太理解如此更改的目的和意义 。 从语义的角度 ,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是指用于地理标志产品上的一个官方标志 , 字面含义本身就很清楚 。 而“地理标志”本身就是一个标志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难道是“标志的标志”?这不太好理解 。
第三 , 原来的数个专用标志图案统一成了一个标志图案(如下图) 。
「张伟君,地理标志产品,驰名商标」警惕地理标志保护重蹈驰名商标的覆辙
本文插图

三、统一“专用标志”后依然存在的问题
统一“专用标志” , 仅仅是地理标志工作走向统一管理的第一步 , 却远未解决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和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管“两张皮”乃至多头管理的老问题 , 甚至还隐藏着更多深层次问题 。
1.专用标志的作用不清
如前所述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中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名称完全相同 , 但各自的功能和意义却明显有别 。 那么 , 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将来在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中究竟发挥的是什么样的作用呢?
2019年11月15日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从该“征求意见稿”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定义来看 , 这是“用以表明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批准”的官方标志 。
显然 , 这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定义基本相同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是对一个地理标志获准注册这个事实的宣示或证明 , 而并不是一个具有质量监控功能的标志 。
然而 , 如果仅仅是为了表明一个地理标志已经获准注册这个事实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最多也不过是相当于一个商标注册符号的功能 , 除此之外就几乎没有实际存在的价值 。 也许在征求意见过程中 , 有人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定义提出了意见 , 2020年4月3日 ,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 明显修改了原来的定义 。 根据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 ,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 是指适用在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或者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的官方标志 。 ”但是 , 这个定义仅仅解释了这个“专用标志”的性质(官方标志)和使用范围(用于地理标志产品上) , 却没有对其功能和作用做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 可以看出《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在地理标志产品上为何要使用这样一个“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目的和意义并不十分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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