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君,地理标志产品,驰名商标」警惕地理标志保护重蹈驰名商标的覆辙( 五 )


因此 , 即便国家知识产权局把原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管理和质检总局各自管理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统一为单一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 但如何将这个“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落到实处 , 特别是如何监控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性 , 依然有待时间和实践的检验 。
四、总结
机构改革后 , 由于原国家质检总局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执法权转移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 , 而原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执法的相关职能机构并没有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 , 而是整合到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 这样一来 , 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性等方面的监控就难以为继 , 甚至可能落空 。
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发布新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颁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管理办法(试行)》 , 从形式上对包括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和按照《商标法》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所核定使用的产品都进行了统一的管理 , 但是 , 如果缺乏合格的执法人员和执法措施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进行监管 , 通过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管理是否真的能够达到监控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以保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性的目标 , 不宜寄予厚望 。
(作者张伟君为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 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张伟君,地理标志产品,驰名商标」警惕地理标志保护重蹈驰名商标的覆辙】(本文来自**** , 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APP)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