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传阅!广东宅基地政策要点( 三 )


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 要经过村级审核、乡镇审批 。 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申请后 , 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 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相关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 审查通过的 , 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 , 报送乡镇政府 。 如果没有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的 , 则由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 , 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 , 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 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 , 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 , 报送乡镇政府 。 由乡镇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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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 面积继续沿用省规定的面积标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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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 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 , 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认定的 , 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
本村原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 , 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
非本村村民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村民的农村或城镇居民 , 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 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 , 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
注:该《通知》自发文之日(2019年12月26日印发)起施行 , 有效期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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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 以“总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 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省“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
已分别合法颁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地一体”原则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 , 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 , 原证书仍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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