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城普法驿站|【最高院?裁判文书】法院对定案的主要证据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质证( 四 )


关于关家河滩水电公司提出借款本金中应抵扣第三人债务加入640万元的问题 。 关家河滩水电公司向该院提交2016年6月30日青海省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凭证》《贷款询证函》 , 拟证明第三人债务加入并代付银行贷款640万元的事实 。 该院认为 , 《贷款询证函》是平安农商行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青海分所对该行进行资产清查审计出具的函件 , 无法显示平安农商行和第三人达成债务加入的事实 。 自2016年8月4日该函件出具至庭审辩论结束 , 关家河滩水电公司未提交第三人债务加入的证据 , 仅凭《业务凭证》《贷款询证函》不能证实其抗辩的理由 。 庭审后 , 平安农商行提交了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出具的《说明》 , 证明640万元系该社与平安农商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 与关家河滩水电公司涉案的债务无关 。 故对关家河滩水电公司的此节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
关于关家河滩水电公司提出应将中商财富缴纳的500万元保证金抵扣借款本金的问题 。 关家河滩水电公司向该院提交《委托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合同补充协议书》《付款收据》 , 拟证明关家河滩水电公司向平安农商行缴纳500万元保证金及应抵扣贷款本金的事实 。 该院认为 , 2013年6月28日 , 关家河滩水电公司与中商财富签订《委托担保合同》 , 约定中商财富同意为案涉贷款提供担保 , 关家河滩水电公司为中商财富提供反担保;其后 , 双方又签订了《委托担保合同补充协议书》 , 约定中商财富同意向平安信合缴纳500万元保证金 , 关家河滩水电公司同时为中商财富提供500万元的反担保;2013年7月10日 , 关家河滩水电公司向中商财富汇款500万元的同时 , 中商财富向平安信合汇款500万元保证金 。 但此款在该院审理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26号平安信合、青海柴达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果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都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青海森科盐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商财富等借款纠纷中 , 已被该院强制扣划执行 , 已无法抵扣案涉借款本金 。 据此 , 对关家河滩水电公司的此节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
三、中商财富、倪日柱、海源水电公司是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问题 。
2013年6月28日 , 平安信合、民和信用联社与中商财富签订《社团贷款保证合同》 , 2015年10月15日 , 平安信合、民和信用联社与倪日柱签订《保证合同》 , 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 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 合同合法有效 。 合同约定 , 中商财富、倪日柱自愿为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两年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 为连带责任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 ,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 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 , 当关家河滩水电公司未履行借款清偿责任时 , 贷款社团主张保证人中商财富、倪日柱承担连带责任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该院应确认中商财富、倪日柱对关家河滩水电公司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
中商财富经该院传票合法传唤 ,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 视为放弃相应抗辩权利 。
2015年10月15日 , 平安信合、民和信用联社与海源水电公司签订《保证合同》 , 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 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 合同合法有效 。 合同约定 , 海源水电公司自愿为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两年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 为连带责任保证 。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 ,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 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 , 当关家河滩水电公司未履行借款清偿责任时 , 贷款社团主张保证人海源水电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 该院应确认海源水电公司对关家河滩水电公司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复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 诉讼中 , 海源水电公司抗辩《保证合同》虽将民和信用联社列为债权人 , 但合同中未加盖民和信用联社的公章 , 法定代表人也未予签字 , 海源水电公司不应对民和信用联社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 该院认为 , 《保证合同》虽未加盖民和信用联社的印章 , 但合同中海源水电公司承诺对《人民币资金社团借款合同》项下的5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 并非仅对平安信合的30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 该合同中平安信合作为牵头社签字盖章 , 可以代表成员社民和信用联社的意思表示 , 海源水电公司应对民和信用联社20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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