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津南法院|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混改项目公司的三种退出路径及详细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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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混改项目公司的三种退出路径及详细操作流程
2020年5月 , 笔者团队为一家国有企业(系央企的全资孙公司)拟退出股权投资项目公司(系该国有企业与另一家民营企业共同设立 , 该国有企业持股49% , 民营企业持股51%)的相关法律事宜提供了法律服务 , 最终为其出具法律意见 。 笔者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办理该业务的经验 , 就国有企业退出股权投资项目公司的方式进行了梳理总结 , 主要包括:1.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2.通过定向减资的方式退出;3.通过解散清算的方式退出 。 现对该三种退出方式的基本流程、所需材料及相关风险 , 梳理分析如下 , 谨供相关市场主体参考 。

第一种退出方式:股权转让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 , 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 笔者团队的项目就属于第(一)种 , 即企业产权转让 。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机构)中公开进行 。
(一)进场交易的基本流程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1条至第57条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至第30条的相关规定 ,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流程如下:
1.产权转让应当由国有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 , 形成书面决议 。 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 , 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 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 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 , 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 , 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
2.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 。 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 , 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 , 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天津津南法院|国有企业股权投资混改项目公司的三种退出路径及详细操作流程】3.征求项目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4.报经国有企业的股东同意 , 或者报经履行出资职责的机构批准 。
5.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 , 由国有企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 。 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 , 国有企业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
6.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 , 国有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 , 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
7.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 , 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 ,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 , 公开征集受让方 。 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 , 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 , 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 , 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
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第7条规定 ,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向北交所提交预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 , 并对预披露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第17条规定 , 国有企业应当委托交易服务会员向北交所提交信息披露申请 , 按照要求提交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 , 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第23条规定 , 信息披露公告应当在北交所网站上发布;第24条规定 , 信息披露公告时间应当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并以北交所网站发布次日为起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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